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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科技字[201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形式,邀请专家不少于7人。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出质询的基础上,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通过验收(评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向第一承担单位颁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需办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的,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会后两个月内提交相应文本,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成验收(评审)的软科学项目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厅科技字〔2010〕5号)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调研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论证结果等上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制定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验收(评审)结果及软科学项目成果的应用情况纳入承担单位、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中,作为其再次承担软科学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中未列的有关文本格式参照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交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厅科教字〔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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