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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近期国内接连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根红线

  各单位要不断深化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学习和理解,站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的高度,深刻领会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记“安全第一”,把安全作为生存之本、立业之本、发展之本,坚持“从零”做起,对目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苗头切不可马虎大意,对未来的安全生产态势切不可心存侥幸,要通过严谨细致扎实有效的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根红线,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长江干线水上治安消防形势稳定,确保长航局系统建设工程和内部安全。

  二、突出重点,确保各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针对近期长江航运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运输环节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一)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运输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江海事局等单位要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加大对客船、客滚船、渡船、旅游船等客运船舶和渡口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对机电、通信导航、消防、救生器材等进行全面排查,确保船舶技术条件处于良好状态;加大危险品港口、码头、场站等和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禁灌装运输车辆违法夹带危险品登船,严防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水上环境污染的发生。

  (二)加强对消防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江航运公安局等单位要吸取“7.21”“长舟6号”火灾事故的教训,按照长航局《关于开展长江干线消防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的通知》(长航安明电〔2011〕59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上消防“五大”活动,对所有跨省客船、涉外旅游船、滚装船、滚装码头、危化品码头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消除船舶消防安全隐患,严防重大消防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重点航段通航保障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江航道局等单位要对辖区内助航标志进行全面普查,优化完善现行航道航标布置,强化助航设施的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夜间值班制度,加强对桥区航标、桥上助航标志的监测,及时排查航标流失、灯光失常等故障。要加强辖区内弯曲河段、单控河段、桥区河段等重点航段航道维护管理工作,做好高水位时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要针对京沪高铁南京大胜关大桥等新建成桥梁建设单位,开展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专项查验。

  (四)加强对内部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要重视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自身车、船、艇、囤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职工安全技能教育,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要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开展沿江水上工程和沿海施工项目的防汛抗台准备工作检查。要开展长江引航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严格执行汛期引航操作规程,确保引航安全。要排查内部油品、危险品“装、运、存、管、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严格枪支弹药、火工用品、药品的管理。严防内部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专项排查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组织各地区、部门开展互查,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长航局局领导将带领督察组重点抽查检查。

  (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要挂牌督办,限时完成。对安全工作不力、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治理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事故教训需要吸取的,有关部门要约谈事故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迅速处理和整改。各单位于8月5日前,将本单位举报电话报至长航局安委会办公室。

  (四)各单位要及时将隐患排查有关情况报长航局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兴远,电话:027-82763620。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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