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46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接上页]
第五十八条 [过度包装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包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矿业开采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证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条  [使用燃油发电责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生产实心粘土砖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销售实心粘土砖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擅拆市政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决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设施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法用水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条件使用中水的地区,使用自来水作为保洁、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提供一次性筷子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个体经营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公职人员责任]负有循环经济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核准项目,或者应当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听证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