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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届教师教学法改革交流评优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届教师教学法改革交流评优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1〕22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动《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的实施,不断深化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学校内涵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经与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研究,决定组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届教师教学法改革交流评优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评优活动的主题是:让教法更贴近学生。

  (一)评优活动是上海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教材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激励广大教师更好地树立新的课程理念,掌握新的教学策略和方法,使课堂教学更贴近学生实际,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实训,更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规律,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以利于学生发展。

  (二)评优活动立足于面向全体教师,全面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和教学工作。要注重五个结合,即评优活动与创建精品特色专业相结合;与打造示范性精品课程相结合;与培育“双师型”教学团队相结合;与推进信息化教学和资源库建设相结合;与加强教学研究和促进任务引领型课程实施相结合。

  (三)评优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致力于课堂教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强调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突出“做中学、做中教”;要教研先行,加强集体探究,共同切磋教学技艺,倡导行业企业专家对教学的深度参与和合作;要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鼓励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四)通过评优活动,弘扬职教特色,将先进的改革创新理念转化为全体教师自觉的教学行为,全面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形成一批与新课程实施相适应的优秀教学范例,涌现一批理念领先、业务精湛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职教名师,提高上海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评优活动在市教委指导下,由市教委教学研究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优活动成立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负责总评工作。总评委由市教委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有关领导、市教委教学研究室领导、有关教科研和行业企业专家,以及学科、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三、评优范围

  评优活动要在学校广泛开展教学法改革交流评优的基础上进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的任课教师(含实践教师)都可以参加评优活动,鼓励专业特聘兼职教师参加学校层面的教学法改革交流评优活动。

  四、获奖条件

  (一)个人获奖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师德,热爱教育,关爱学生;

  2.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效果明显,同行和学生反映好;

  3.改革创新意识强,能积极主动进行教学法研究和实践;

  4.参赛课质量高,教学方法改革有突破,教学手段新颖,职教特色明显。

  (二)集体获奖条件

  1.评优活动组织落实,计划周密,专人负责,措施到位;

  2.有激励措施,教师参与面广,配套活动丰富;

  3.学校初评坚持标准,操作规范,改革创新特色明显;

  4.评优活动成效显著,教师教学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

  五、表彰办法

  (一)学校主管部门表彰

  对学校获奖教师的表彰,可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市级表彰范围和名额

  市级个人表彰设一等奖20名左右,二等奖60名左右,三等奖120名左右,另设鼓励奖若干名;设市级优秀组织奖20个左右(含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

  对获奖教师个人,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颁发证书,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给予奖励。

  对优秀组织奖,总评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和评优活动中实地考察了解的情况进行评定,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颁发证书。

  评优活动成果将通过学校,市学科、专业中心教研组及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展示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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