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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法[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补充通知

  (豫建法〔2011〕9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

  

  5月13日,省厅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和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17号)的有关要求,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方案》(豫建法〔2011〕6号),对全系统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6月9日,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八个重点部门深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求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1〕70号),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内的8个重点系统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又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现就全系统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对通过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要达到100%;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体现裁量标准(或者使用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达到100%。

  

  二、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扩权县、省直管县)对口部门的自查自评和检查工作,要按照上述“两个100%”的要求,对所属县(市、区)的对口部门2010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部检查,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自查自评和检查工作情况务于8月20日之前,以正式报告的形式上报省厅法规处。

  

  三、各省辖市自查自评和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厅将适时抽调相关人员按照“两个100%”的要求对全系统(含市、县、区)2010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通报全系统,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问题,将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检查的结果将上报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也将适时进行抽查。

  

  联系人:郑育哲 孙培永

  

  电 话:0371-68080823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1907房间

  

  邮 编:450046

  

  附件:《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八个重点部门深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求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1〕70号)(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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