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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有关重点产业集聚区: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郑政文〔2010〕24号)规定,经市工信委、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等5个工业销售收入超规模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高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省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的中牟汽车工业园、登封循环经济工业园分别奖励60万元;对获得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郑州航空港区、上街装备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给予资金补助521.41万元。各项扶持资金共计1101.41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超100亿元的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等5个产业集聚区予以奖励 巩义市产业集聚区,奖励100万元; 巩义豫联产业集聚区,奖励50万元; 中牟汽车工业园,奖励50万元; 马寨工业园,奖励50万元; 新郑煤炭循环经济园区,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省特色品牌称号的产业集聚区予以奖励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100万元; 中牟汽车工业园,奖励60万元; 登封循环经济工业园,奖励60万元; 郑州航空港区,奖励30万元; 上街装备产业集聚区,奖励30万元。 三、对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予以资金补助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521.41万元。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接通知后,要抓紧时间为重点产业集聚区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截留。各重点产业集聚区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到奖励、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郑州市重点产业集聚区第一批扶持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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