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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2011)

[接上页]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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