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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规函[2011]226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扩建工程试运行的批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扩建工程试运行的批复

  (沪交规函〔2011〕226号)


  

  上海海运(集团)公司:

  你公司填报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申请表》收悉。

  经核实,你公司位于长江口南岸外高桥港区的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扩建工程已基本建成并通过工程质量鉴定,所涉环保设施同步建成并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消防验收合格。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扩建工程已基本具备试运行条件,同意即日起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试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加强码头前沿及周边水域水深的监测,统筹安排新老码头使用,并妥善处理好与内侧浮筒基地的关系,确保码头使用及该区域港口生产安全。

  码头使用应按规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涉及危险品作业的,应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手续。涉及口岸开放的,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办理港口设施保安有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抓紧完善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码头试运行期满三个月后,按规定及时向我局申办竣工验收手续。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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