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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通[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筑府办通〔201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清镇电厂、贵阳电厂: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主要领导有关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批示和要求,确保我市供电平稳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66号)的安排部署,现就加大电煤生产供应力度的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在电煤保障应急时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电煤供应保障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发电企业在市统一指挥协调下,齐心协力,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增产保供、加强调度、严格奖罚、实施问责”的总体要求抓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即日起市内日电煤供应量必须达到3000吨以上,其中:清镇市日供应电煤900吨,修文县日供应电煤600吨,息烽县日供应电煤600吨,花溪区日供应电煤600吨,开阳县日供应电煤300吨。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一)严格按照我省“三项机制”对各区(市、县)、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发电企业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先电煤、后其他用煤”的要求,确保我市电煤供应。

  

  (二)实施阶段性的电煤供应指令性计划。市下达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电煤供应计划,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分解落实,并将分解方案立即报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备案。

  

  (三)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公路煤炭货场的监管,严禁煤炭外运出省,并引导煤炭企业将劝返的电煤直接供应市内电厂。同时,各级交通、公安(交警)、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杠杆作用,有效控制出省煤炭数量,对市内煤炭暂缓征收;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工作,在电煤应急状态解除前对超载超限的省内电煤运输车辆采取措施疏导,确保运输安全。

  

  (四)建立电煤供应奖惩制度。对供煤计划完成较好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企业、市相关部门进行奖励。对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电煤计划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原则上处罚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煤矿企业按所欠计划量每吨4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五)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增加电煤供应量。各区(市、县)要加快煤矿复产(工)工作,督促和引导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多出煤,出好煤。

  

  (六)狠抓电煤质量。质监部门要继续做好对发电企业现场监督电煤采制化的工作,加大力度跟踪检查电煤质量,确保“同质同价”;坚决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运输中“调包”等行为。

  

  (七)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建设。各区(市、县)、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的相关精神,加快煤矿的建设步伐,鼓励发电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逐步形成煤电一体化的发展格局。

  

  (八)实行电煤供应情况双线报告制度。每日上午十点前,各发电厂将各煤炭企业供煤情况,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将本地电煤供应完成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管理。在我市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在电煤保障应急时期,要积极参与我市电煤供应工作,如存在不顾全大局,对电煤保障工作存在敷衍推逶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煤炭经营许可证。

  

  (十)强化发电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发电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电煤采购的主体责任,多渠道加大电煤采购力度。积极主动加强与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煤炭企业沟通联系,及时协商解决好电煤供应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电煤供应平稳。

  

  (十一)开展电煤供应督查。即日起将我市电煤供应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内容,由市督办督查局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电煤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落实责任、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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