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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在电煤保障应急时期内,对未完成供煤计划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问责。对连续3天未完成计划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和分管主任约谈;对连续7天未完成计划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市监察局局长约谈。约谈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二)各区(市、县)煤矿企业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因自身原因连续7天未完成日供煤计划30%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停止该矿煤炭的运销。 (三)各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连续3天未完成日购煤计划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书面警告;连续7天未完成日购煤计划或10天内未完成日均购煤计划的,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15天未完成日均购煤计划的,市政府将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66号)进行处理。 (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设卡劝返电煤和按章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严控电煤出省工作中执行不力的,市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 请各区(市、县)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煤炭企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