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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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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委任免机关干部主要采用竞争上岗方式进行决策。

  (一)制定方案。竞争上岗应制定实施方案,由委党委讨论通过实施方案。

  (二)确定竞争人选。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经资格审查后,在全委公布竞岗人员名单。

  (三)竞岗程序。竞岗工作可采用笔试、面试、演讲等程序进行,具体形式由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测评、考察工作由委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六)公示与任职。委党委根据竞争考核、测评等情况,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拟任干部名单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委属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处室(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三)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六章 执行决策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委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委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处室,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委党委、行政领导、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相互支持;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委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成员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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