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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脱硫加价的批复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华电国际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华电国际鲁市[2011]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所属十里泉发电厂#5机组(14万千瓦),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即2011年3月1日起燃煤部分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每千瓦时1.5分钱,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该机组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硫加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