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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统筹时间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参保率、基金征缴率高,条件具备的县(市)先期纳入市级统筹,然后再逐步推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建筑业农民工实行非实名动态管理。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动、缴费基数核定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3.工伤保险费费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4〕80号)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雇工、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和《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为强化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的县(市),其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收缴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1〕44号)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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