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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今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第235号省长令颁布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为在全省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新农合管理、保障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农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我省新农合工作。 二、规范新农合违法违纪查处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规范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程序,依法行政。 ㈠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新农合定点资格审批权限,监督、检查和处理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并负责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必要时可对下级审批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查处。 ㈡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调查人、被检调人、被询问人都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被调查医疗机构的有关文件、医疗文书、与医药费用和补偿费用相关的各种票据以及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和财务凭证等;必要时可以暂扣或封存有助于证明该医疗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资料和证据。 ㈢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违规事实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㈣卫生行政部门对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合议。根据事实情节,依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卫生行政等部门作出的处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㈤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医疗机构的处罚结论,并将处罚结论广泛告知所辖区域的参合农民。实名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告知举报人。 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可组织卫生监督、医疗执业管理和新农合管理人员共同查处有关机构违法违规事件,必要时,邀请审计、监察、药品监督等部门、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具有资质的财务会计以及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人员参加。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种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 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建立健全举报电话、投诉箱、网络举报、来信来访媒体监管等渠道。鼓励实名举报,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㈡加大查处力度。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群众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认真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对日常审核和例行常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组织查处。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完善机制,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近期各地要针对基金运行的风险高发环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市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厅农合办。 ㈢建立基金安全预警机制。要定期研究分析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人次、金额、次均费用等核心数据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针对风险高发环节、典型案件、问题单位、局部性问题等组织重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个别问题、局部性问题演化为多发性、全局性问题。 ㈣建立通报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事)件,从重处理、公开曝光。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不深入、证据不全面、处理不及时、处罚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