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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

  

  汛期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现就做好汛期我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制度,确定负责人、联系人和汛期期间每月值班人员。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特别是在敏感时期和重要时段要安排人员值班,并有领导带班,保持通信畅通,确保汛情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到位。

  

  二、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生产场所的安全防范。督促井工矿山企业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督促露天矿山企业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要加强尾矿库的监测监控,重点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督促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他行业重点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的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停产,直至整改完毕,确保安全。

  

  三、增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气象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防控措施。加强对现有预案的补充、完善、审查、培训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有效管用。对重点防范部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汛期要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事故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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