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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

  

  (五)对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由本省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

  

  (八)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举办、承办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活动事项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对举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举办、承办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由举办、承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第八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对举办、承办单位提出的收集要求,负责重大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和保密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  省、市、县 (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以下简称综合档案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协助举办、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由各联办单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综合档案馆同意。

  

  (三)举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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