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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接上页]
3.确保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粮油、肉类应急供应方案,确定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认真落实省、市、县三级储备任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要认真核查2011年各市州城乡肉类(猪肉、牛羊肉)和粮油储备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增加商业库存,确保能够满足本地区城乡居民的消费。同时,要做好储备商品特别是越冬蔬菜储备调运和投放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市场供应和调节。

  4.抓紧建立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天水、庆阳、兰州等已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补贴低收入群体,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其中用于支持“菜篮子”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基金总额的30%。其他未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州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要求,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5.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切实稳定市场涨价预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解读价格政策,广泛宣传政府采取的工作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有效防止因心理紧张和恐慌引发抢购、断供等现象。

  (三)抓好市场和价格监管。

  1.严格价格和收费管理。除国家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今年底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降低偏高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2.继续强化粮食和蔬菜市场监管。各级粮食、质监、工商、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融资、最高库存限量标准、粮食交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蔬菜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防止恶意串通,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3.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省发展改革委要继续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开展价格形势月度分析通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农牧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加强价格走势监测分析,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粮、油、肉、菜、蛋、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库存等监测信息,研究完善价格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4.着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认真开展对群众生活必需品、集贸市场收费以及“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恶意囤积、恶性炒作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查处。各级政府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

  三、强化制度建设,加大调控监管力度

  (一)强化责任制度。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落实控价各项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安排部署,逐级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落实好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掌握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预测价格走势、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实施约谈和问责制度。今年9月、10月、11月,省政府每月将对各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进行考核,对涨幅超过上月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年终,对价格管控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州,省政府将对第一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市场价格涨幅较高的市州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

  

  附件:价格调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价格调控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序号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单位(人)
1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不突破预期调控目标。市州长
2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长
3持续加大对蔬菜生产流通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蔬菜种植基地建设和设施蔬菜生产,提前做好冬季蔬菜生产准备工作。分管市州长及各级农牧部门
4认真做好粮油、日用消费品产销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各级粮食、商务部门
5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认真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各市州政府
6对全省“绿色通道”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
7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促进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市州、县市区政府
8加大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扶持力度,拨付建设补贴资金,确定存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生产骨干企业名单并进行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9加强对煤电油气运等行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保持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
10进一步完善我省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及时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11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各市州政府,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2制定完善粮油、肉类应急供应方案,确定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认真落实省、市、县三级储备任务,特别是大中城市的成品粮油、肉类应急储备任务。市州、县市区政府
13认真核查2011年全省城乡肉类 (猪肉、牛羊肉)和粮油储备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增加商业库存,确保能够满足城乡居民的消费。省粮食局、省商务厅,市州粮
食、商务部门
14做好储备商品特别是冬季蔬菜的储备调运投放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市场供应和调节。市州政府
15于2011年9月底前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州政府
16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补贴低收入群体,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其中用于支持“菜篮子”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基金总额的30%。各市州政府
17进一步完善价格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18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降低偏高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19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最高库存限量标准、粮食交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蔬菜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价格监测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防止恶意串通,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各级粮食、质监、工商等部门
20开展价格形势月度分析通报制度,对14个市州所在地的蔬菜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通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21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及时报送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生产、销售、库存等监测信息。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农牧等部门
22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认真开展对群众生活必需品、集贸市场收费及“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恶意囤积、恶性炒作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查处。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23及时召集甘肃省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预测价格走势、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4从现在起至年底,除国家安排的调价项目外,各市州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
259-11月份组织对市场价格涨幅较高的市州进行集中督促检查;对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控制目标的市州实施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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