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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7
【实施时间】 2011-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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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2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又因煤矿监管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监察人员调查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和程序


  第十七条  通过下列渠道反映的煤矿监管问题,由市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市委、市政府的通报、督查通知、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它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市监察局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责任追究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须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收到被追究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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