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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1]62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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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综合评价阶段(2012至2013年6月)。试点单位创建工作完成,即可向本局申请验收,由市局组织对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13年)。本局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带动本市区、县药品安全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局成立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管理处(见附件1)。创建试点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试点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流通管理处。

  

  (二)加强指导协调。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在创建工作期间,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试点单位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创建工作协调会。

  

  (三)加大经费投入。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重在建设,对药品“两网”、药品抽验、日常监管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市局将加大对试点单位药品抽验及各类人员培训经费的支持,创建试点区政府要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需要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辖区涉药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试点单位要按照药品安全示范县宣传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的“五进”要求,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的意义和目的,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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