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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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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近3年来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下,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经验,确定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下列事项:

  

  (一)领导;

  

  (二)战略策划;

  

  (三)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

  

  (四)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

  

  (五)以人为本;

  

  (六)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

  

  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应当确定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订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当履行下列步骤:

  

  (一)申报企业资格审核;

  

  (二)材料评审;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四)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确定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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