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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危化品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明确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领域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夏季是危险化学品事故高发季节,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危化品企业主体责任,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重点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及时修订,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必须得到及时贯彻落实。企业要加强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必须结合自身岗位,强调针对性,切实时岗位操作人员了解本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职业危害、应急处置办法等必要知识,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避险。

  

  (二)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

  

  各危化品企业要认真进行一次夏季隐患大排查,排查重点有:

  

  1.加强对各生产控制环节安全设施的适用性隐患排查,对各类易燃易爆危化品储罐的防高温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必要时可有效降温;同时,加强对临时存放桶装物料的安全检查,落实必要的降温措施,确保不超温储存。

  

  2.对各种监控检测设备、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对报警器、静电消除器等安全设施进行测试,确保适用有效。

  

  3.及时了解气象情况,开展汛期安全专项检查,根据企业实际危险特性认真组织防洪涝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重要设施(如变电所)、场所(如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及、对水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被水淹。

  

  4.油库及加油站应对排水设施、输油泵房、跨越管线、变配电设施及加油站罐区设备进行认真排查,确保不发生油罐漂浮事故;同时,对各类防雷、防静电、保护接地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准备好充足的应急物资及应急队伍。

  

  5.易燃易爆物料禁止在恶劣天气下收发料作业。

  

  6.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必须对其自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异常条件下能够紧急停车。

  

  7.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特殊气象条件下,领导干部必须现场值班。

  

  8.严格落实日常检维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检修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必要时应制定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

  

  9.在建工程、野外施工作业应做好防垮塌、防滑坡、防雷击、防洪水等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雨天禁止露天用电作业、露天挖掘作业。

  

  10.正在搬迁的危化品企业应充分重视尚未搬迁在用装置的安全设施检查工作,确保搬迁前安全运行。

  

  11.禁止超范围、超能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安全评价报告》要求,控制本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

  

  (三)开展重点监管危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分别列出60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及针对每一品种的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共五个方面进行解析,各危化品企业应对本企业认真进行排查,凡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切实按文件要求落实整改。

  

  95号文件、142号文件电子版文件请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监管三司专栏进行查阅。

  

  二、工作要求

  

  (一)各属地安监部门应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要求企业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或聘请专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必须建立台账,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必要时聘请专家对重点企业、重点岗位进行检查,确保隐患排查工作重点突出、不走过场。

  

  (二)各属地安监部门应认真落实95号文、142号文的落实工作,认真学习掌握相关要求,指导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设施并建立台账。

  

  (三)2011年9月30日前将隐患排查结果按照《关于印发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沈安监发[2011]8号)附件2的要求汇总上报至市安监局监管三处。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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