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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工作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必要时提出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安排对困难地区的补贴资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1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统计调查部门发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六)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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