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 每个企业均需编制各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龙头企业项目的申请报告中需增加一章“产业集群建设方案”(详见附件2)。 6. 产业集群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支持方式 经费以无偿资助方式一次性安排,每个集群的支持额度为3000~8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专题二: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一)申报领域 ①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编号201)。②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包括交流异步电机、开关磁阻和永磁电机等;基于igbt和mosfet的电机控制器;电机传动系及控制器的一体化系统(编号202)。③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系统(编号203)。④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材料、高密度负极材料、隔膜和电解液材料(编号204)。⑤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生产装备(编号205)。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省内(不含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企业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并符合新能源汽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2.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并能在3年内基本建成投产。 3. 申报单位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 4. 核心产品的技术性能基本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在主要技术上申请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pct)。 5. 满足所属领域申报编号所对应的以下指标: ①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达到120wh/kg,功率型动力电池组功率密度达到1.5kw/kg,循环寿命达到1500次,可靠性满足整车集成要求,安全性、电磁兼容性满足国家标准或规范。(编号201) ②电机功率密度达到1.5kw/kg,控制器功率密度达到3.0 kw/kg,系统效率达到90%。可靠性满足整车集成的要求,安全性、电磁兼容性满足国家标准或规范,使用寿命超过10年。电机传动及控制器的一体化系统能够优化电动汽车传动,提供安全、可靠的动力,优化控制性能。(编号202) ③具有在线刷新、硬件驱动、故障诊断、安全保护、网络通信等功能,电磁兼容性、防护等级、抗振、诊断满足国家标准,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5000小时。(编号203) ④锂离子电池用正、负极材料产能超过2000吨,电解质材料产能超过1000吨,隔膜产能超过2000万平方米,车用绝缘栅双极性晶体管(igbt)实现产业化并批量应用于电动汽车。(编号204) ⑤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外进口设备相当,关键自动化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编号205) (三)支持方式 经费以无偿资助方式一次性安排,支持额度为1000~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专题三: 检测平台项目 (一)申报领域 电动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检验测试平台。(编号301)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省内(不含深圳市)注册的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并符合新能源汽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 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并能在3年内基本形成公共服务能力。 3. 申报单位在所申报的领域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平台资质,并拥有一批检测实验设施。 4. 申报单位具有支撑开展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的经济实力。 (三)支持方式 经费以无偿资助方式一次性安排,支持额度为1000~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专题四: 示范应用项目 (一)申报领域 ①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开展新能源汽车(含电动汽车、lng汽车等)的示范应用(编号401)。②在示范区内开展新能源汽车(含电动汽车、lng汽车等)的示范应用(编号402)。③在大型行业内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及电池租赁、快换电池等商业模式创新(编号403)。 (二)申报条件 1. 示范城市(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区)政府,或市(区)政府所指定的牵头部门或承担企业。行业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省内注册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 2. 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并能在2012年前完成。 3. 示范城市(示范区)项目示范应用规模不小于300辆,其中电动汽车不低于50辆。行业示范项目电动汽车示范应用规模不低于50辆。 (三)支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