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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