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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发展改革局: 2011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已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登载),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提升物价部门依法治价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宣传活动安排 (一)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标语有奖征集活动 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组织物价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物价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理论研究及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标语有奖征集活动。省物价局对征集的标语进行逐条评选,评选出20条优秀宣传标语作为《条例》颁布实施的宣传标语,将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公布,并对优秀宣传标语的投稿人和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价局予以表彰奖励。 1、投稿要求:标语要体现《条例》的特点和亮点,保证原创,言简意赅,易于记忆和传颂,不超过40个字。 2、投稿方式:以传真方式发至029-87294735,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onghechu@shaanxi.gov.cn,以信件形式寄至西安市新城大院内陕西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邮编:710006)。标语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0日。请在稿件上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二)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9月中旬,省物价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西安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大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物价局全体干部和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参加,组织中央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届时,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收听收看媒体对新闻发布会的报道,学习贯彻好领导讲话精神。 (三)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条例》 9月至10月,省物价局在《中国经济导报》、《陕西日报》、《华商报》、《价格与市场》和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陕西价格信息网上对《条例》进行专题宣传,登载领导讲话或文章以及《条例》全文、知识问答等。各地物价部门也要利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价格刊物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宣传效果。 (四)现场宣传 9月29日上午,各级物价部门要在辖区内的标志性场所设立《条例》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气球,发放《条例》宣传材料,解答价格政策咨询,受理价格举报投诉,邀请当地人大、政府领导深入宣传现场巡查指导。 (五)手机短信宣传 9月29日,省物价局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等平台,向全省所有手机用户发送祝贺《条例》颁布实施的手机短信。 (六)编印《条例》单行本 近日,省人大法工委和省物价局联合编印《条例》单行本,分发给各市、县(区)物价部门。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确保物价干部人手一册,并负责及时分送给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条例》培训活动安排 明年上半年之前,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全体物价干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人人熟知《条例》、自觉遵守条例。省物价局将举办四期培训班: 8月中下旬,在西安市举办第一期《条例》学习培训班,由省人大和省物价局熟悉《条例》立法精神和条文的同志授课。参加培训人员: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分管法制和检查工作的局领导、综合法规科(处)长、物价检查所(局)长。 9月中旬,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当天下午,举办第二期《条例》学习培训班,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省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就《条例》内容进行授课。参加培训人员:省物价局全体干部、各设区市物价局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10月中旬,在西安市举办第三期《条例》学习培训班,由省人大和省物价局熟悉《条例》立法精神和条文的同志授课。参加培训人员:各县(市、区)物价局长。 明年上半年之前,举办第四期《条例》学习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人员。 以上培训班举办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迅速掀起《条例》学习、宣传、培训的热潮。要在落实和配合好省物价局统一组织的活动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普及,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努力营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要及时上报工作经验和做法。省物价局将对一些有特色、亮点多的工作经验,以价格简报的形式向全省推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