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若申报项目获得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扶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挪用、截留资金和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将已划拨的财政资金归还国库。 三、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或区、县级市经贸局和财政局)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检查时,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本项目按照申报的内容抓紧实施,确保项目在 年月至 年月按期完成。项目具体内容为: 五、项目工程质量或效果按申报内容和目标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二○一一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名) (签名) 附件5 2011年度申报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市属企业集团或区县经贸部门(盖章): 市财政征管分局或区县财政部门(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填表说明:1.项目申请表、汇总表所有栏目均需填写; 2.申报专题应严格对应附件1的专题和具体项目,其中申报专题(一)的,需在备注栏中填写2009年度企业税收额; 3.申请扶持方式是指申请补助、贴息或奖励; 4.属省、市、区重点项目的请栏内注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