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公示】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九条 【颁发标识】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和公告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条 【信息查询】申报单位可通过网站、电话、邮件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格式文件、申报进度及公示、公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流程图】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流程图如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