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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合理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各地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特点,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进行合理设置,其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共同特点的项目,如节假日值班、夜班、加班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统一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基层单位不得平均发放,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 (五)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绩效工资水平。院长(主任)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核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院长(主任)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进行分配。院长(主任)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2.5倍内。院长(主任)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0〕85号)要求,建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加快推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的实施。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单位,按规定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所得分值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上扣减20%。通过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努力工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科学制定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办法。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应具有客观性、操作性、公平性,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暗箱超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应确定二个分配系数:一是岗位系数,即按照岗位工作难易、工作量大小、兼任岗位多少确定每个职工岗位分配系数,以拉开岗位绩效差距,体现绩效贡献。岗位系数按照不同类别确定为0.8~1.2。二是考核系数,即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和效率评定考核档次,确定考核系数,以体现绩效贡献。考核系数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为1.8~0。考核分配方案应明确规定考核系数确定为0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发放外,基础性绩效工资也要有适当降低发放的比例。上述两个分配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基层单位确定。 四、建立农村卫技人员奖励制度 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为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从2011年8月1日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确定的省级卫技人员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按原渠道下拨,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原卫技人员补助的标准发放。农村乡镇卫生院离休、退休人员按省政府闽政〔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该项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进一步改善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生活待遇,在省定的奖励性专项资金之外,设立不同形式的奖励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基层优秀骨干人才,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吸引卫技人员扎根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补偿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基层卫技人才队伍的安定稳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深入研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