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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教[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宗祠建筑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好宗祠文化资源,决定设立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祠建筑等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宗祠建筑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宗祠建筑保护工作,规范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宗祠建筑保护工程项目及保护规划编制;

  

  (二)宗祠建筑合理利用项目;

  

  (三)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宗祠建筑“四有”工作经费;

  

  (四)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宗祠建筑保护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体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保证重点、分级负担、效率优先”的原则。

  

  重点补助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祠建筑,同时兼顾其他有代表性的宗祠建筑。专项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宗祠建筑存量丰富地区的文物保护项目倾斜。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的安排优先考虑地方资金有保障的项目。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区级单位由所辖市负责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申请报告;

  

  (二)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文本;

  

  (三)专项资金申报书(见附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保护设计方案、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四有”工作经费的申请,只需提供上述(一)、(三)款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0日。

  

  第八条  省文物局对申报项目及时进行汇总,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协商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文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区级单位补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收文后15日内转拨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局、文物局在本区域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组织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定期抽查,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新上项目申请的附加材料,也是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市、县于每年年底前和项目完工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报送实施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核批、暂停经费拨付、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地方资金不到位;

  

  (五)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个工作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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