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建筑[2011]82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包括机电安装总承包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9.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除计算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监理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专业监理企业;

  

  2.市政公用专业监理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或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分数。

  

  (二)资格审查及确定正式投标人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300名以后的,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5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2.按规定可采用逐项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分别按80%和20%权重加权平均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三)评标

  

  1. 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投标最高报价控制值少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商务评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3.采用方案诚信法的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5日内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在收到投诉10日内调查并答复投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按有关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定提起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建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0]339号)和《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