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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建宁经济开发区、明溪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建宁经济开发区、明溪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1〕25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永安埔岭等五个工业集中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明政文〔2009〕9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建宁明溪松溪经济开发区的请示》(闽外经贸开发区〔2011〕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建宁经济开发区、明溪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

  

  二、建宁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包括塔下、锄架井、斗埕三个片区。其中,塔下片区东至濉溪河,西至铙纸集团、高家岭村民小组,南至濉溪河,北至曲滩;锄架井片区东至建泰高压线,西至濉溪河,南至斗埕电站,北至斗埕片区;斗埕片区东至省道205线(建泰公路),西至濉溪河,南至锄架井片区,北至濉溪河。

  

  三、明溪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3.32平方公里,包括a、b、c、d四个片区。a区规划面积1.32平方公里,东至雪峰农场大圳尾、西至雪峰农场郎铛坑、南至雪峰农场十里埠水库、北至雪峰农场元明堂;b区规划面积0.51平方公里,东至雪峰农场水尾、西至王陂庭坊、南至王陂余目山、北至上坊马子堂;c区规划面积1.10平方公里,东至大焦牛坑、西至上坊白纸草岗、南至大焦沙洲边水库、北至王陂庭坊栋;d区规划面积0.39平方公里,东至王陂下流坑、西至大焦牛坑庵、南至大焦新圩、北至王陂牛屎路。

  

  四、要致力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六、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执行企业准入条件,认真落实各项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确保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以及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得到规范化处理处置,保护区域的环境安全。

  

  七、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建宁、明溪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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