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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高度重视,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 灾区的发展振兴,关系灾区长远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创新方法、细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振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振兴规划》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区发展振兴的指导、协调和帮助。要巩固完善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好机制、好办法,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之间的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提前介入、同步推进,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规划和项目衔接。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振兴规划》与国家、省“十二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尽量争取将更多的规划项目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规划所涉及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成熟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加快实施。 (三)加大政策争取和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对接,加大汇报力度,在落实国家已明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并制定出台相应细化措施,加大对灾区发展振兴的政策支持。 (四)完善对口合作长效机制。灾区受援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与对口援建省(市)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强对口合作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把对口援建省(市)的先进技术、管理理念、优秀人才和优质资源吸引到灾区,增强灾区自我发展能力。 (五)开展规划评估和总结工作。为检验《振兴规划》的实施效果,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在《振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将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对《振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振兴规划》实施结束后,对《振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