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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汶川地震灾区发展振兴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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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度重视,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

  

  灾区的发展振兴,关系灾区长远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创新方法、细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振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振兴规划》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区发展振兴的指导、协调和帮助。要巩固完善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好机制、好办法,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之间的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提前介入、同步推进,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规划和项目衔接。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振兴规划》与国家、省“十二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尽量争取将更多的规划项目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规划所涉及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成熟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加快实施。

  

  (三)加大政策争取和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对接,加大汇报力度,在落实国家已明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并制定出台相应细化措施,加大对灾区发展振兴的政策支持。

  

  (四)完善对口合作长效机制。灾区受援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与对口援建省(市)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强对口合作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把对口援建省(市)的先进技术、管理理念、优秀人才和优质资源吸引到灾区,增强灾区自我发展能力。

  

  (五)开展规划评估和总结工作。为检验《振兴规划》的实施效果,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在《振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将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对《振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振兴规划》实施结束后,对《振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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