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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绩效的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实行政府主导、鼓励扶持、专家评议、监督指导为原则,实现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竞争力的全面提高目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市长质量奖奖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负责质量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专家评委会从申报质量奖中评出前3名,为本年度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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