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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育一批土地利用率高、公共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符合我市土地规划和区域产业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三)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四)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或有引进市级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五)入驻基地的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且符合园区(场所)的产业定位。 (六)具有连续滚动辅助中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七)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所依托园区的概况说明,申请单位基本状况、提供创业服务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设置情况,服务特点和优势,创业业绩和效果、经济社会效益、近期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等。 (五)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其创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登记证,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七)其他资质证明资料。 (八)负责出具意见的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收齐材料后,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对被认定的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局授予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补助。 第九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创业基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