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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九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真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3)。 (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从业资格、资质证书、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向本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综合协调处);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有关单位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四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国家、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市管理、服务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