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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经贸[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本市有关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已经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5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5%;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2-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附件2-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附件2-3)等。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201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或2010年财务状况(含技术服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

  (四)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技术平台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及社会影响、下一步发展规划等内容)。

  (五)可以说明技术平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政府扶持、技术平台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等)。

  (六)与高校、研究所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七)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和有关企业集团同意后,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局(创新服务处)。

  第七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四)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八条  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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