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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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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市推委会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市职安协会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人员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凡拟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咨询能力的机构,须向市职安协会提出申请,由市职安协会根据评审单位必备条件对其进行考核,向市推委会提出建议,由市推委会确认后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

  

  第十六条  凡经市推委会确认的评审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行业和区域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凡经市推委会确认的评审单位须向市职安协会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评审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第十八条  市职安协会受市推委会授权负责对评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职安协会将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评审单位的工作情况和评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对部分区域评审工作量较大或企业外部评审数量相对集中时,由市职安协会适时向市推委会提出建议,增加评审单位参加企业外部评审工作,以满足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需要。

  

第五章 评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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