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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选房户选购房源,当批次准购房型套数少于规定套数的,选房户可以表示暂缓选房。暂缓选房的选房户,可以按原轮候序号参加下批次选房。规定套数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 十九、选房户确认选购房源后,在现场与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选房确认书》。 二十、选房现场实施全过程录像,记录选房户选择房源全过程。 二十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在选房结束后的3天内对当批次选房户选房结果通过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予以公布。 二十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试行)》(沪房管保[2010]199号)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规则自2011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