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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法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我市负责医疗补助的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全额医疗补助。 六、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有关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七、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要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及时提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有关资料,为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负责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