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11]145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7
【实施时间】 2011-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命名首批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命名首批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种通过村落、街区建筑格局、整体风貌、生产生活等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和展示,整体再现人类文明发展轨迹的新型博物馆。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规模城乡建设持续展开,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对于调动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推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延续中华文脉,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项理论创新性和实践创造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引导,鼓励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途径,国家文物局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建设。经组织专家评估,命名浙江省安吉生态博物馆、安徽省屯溪老街社区博物馆、福建省福州三坊七巷社区博物馆、广西龙胜龙脊壮族生态博物馆、贵州黎平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为首批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

  希望获得命名的首批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以此为新起点,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遵循生态(社区)博物馆的基本规律,切实做好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建设工作;要加强科学规划,试行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发展模式,率先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殊价值,并不断积累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推进全国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