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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96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11]967号)


  

  各有关单位:

  

  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组织开展了全国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安全大检查,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进入2011年7月以来,在常规安全方面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要清醒认识近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自查,重点检查安全相关软硬件设施的配备、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极端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辐射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以及应急计划的有效性等。

  

  三、请各单位于2011年10月底前向我部和所在省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

  

  四、我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将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管范围,对上述单位的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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