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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2.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4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3.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0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规定数量的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1年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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