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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疾控[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疾控[2011]10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采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1版)》(详见深卫人发〔2011〕465号)。

  

  年度评估数据的统计时间段为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9月止。

  

  二、评估时间

  

  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年终评估和满意度评估三个部分。

  

  (一)日常评估于10月底前完成。

  

  (二)年终评估于11月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医疗机构评估于10月进行。

  

  (四)满意度评估于9月起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

  

  三、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

  

  (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将在各区随机抽取1家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评估。

  

  (三)社康中心的具体评估按2011年度社区健康服务整体管理评估的要求进行,不另行组织评估。

  

  (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为辖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社康中心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综合评价。

  

  四、评估方法

  

  (一)评估组组成

  

  1.市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遴选召集专家,组建评估工作组,开展集中培训,统一掌握评估标准。各评估工作组要尽量精简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人数,专家应积极、公正地参与评估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由市疾控中心牵头组织;卫生监督部分由市卫生监督局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部分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由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牵头组织;医疗机构评估组由市疾控中心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派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二)日常评估

  

  根据各公共卫生机构确定评估标准中的日常评估指标部分,自行组织和实施评估,填写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操作表(附件1)和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评分汇总表(附件2)。

  

  (三)年终现场评估与反馈

  

  1.各受评单位向评估工作组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同时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文档),内容包括主要成绩、特色与亮点、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2. 各评估工作组分组开展现场评估,填写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操作表和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评分汇总表。

  

  3. 完成年终现场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组汇总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的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突出成绩、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填写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意见反馈表(附件3)。

  

  4. 评估结束后现场进行集中反馈,各评估工作组由一名带队领导或指定专家集中向受评单位反馈本专业扣分情况和评估意见。

  

  5. 各组联络员负责现场收集评分汇总表和意见反馈表,连同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报告(附件4)一并报我委。

  

  五、评估结果

  

  (一)按专业评价

  

  评估工作组根据各受评单位实际评价情况,以总分1000分为标准,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医疗机构7个专业分别进行评价,各专业之间不作比较。评估结束后,各评估工作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受评单位的评估报告及本专业的总体评估分析报告。

  

  (二)结果计算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结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整体评估总分为1000分,具体分值结构和权重见《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1版)》,根据实际评估结果计算最终得分。

  

  2. 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结果

  

  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得分以辖区内各公共卫生机构各自得分进行综合计算,其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得分为辖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得分的平均数,占50%;医疗机构得分为辖区内抽样的1家公立医疗机构评估得分,占10%;社康中心得分为经市级复核的各辖区社康中心平均分,占10%;满意度得分为辖区内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满意度得分的平均数,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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