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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9-04-13
【实施时间】 2009-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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