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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4
【实施时间】 2011-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

[接上页]


  (三)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拓宽化债途径。支持高校依法盘活存量土地,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凡建有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其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必须在2012年底以前通过“招、拍、挂”或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管理。凡在2012年前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高校实行让利,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必须上交中央的税费和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对债务较重而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不积极的高校,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开源节流还贷。各高校要对历史形成的债权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有效债权的清理清收,并将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化解债务。债务较重的高校,每年需从学费收入中筹措25%的资金,列入学校年度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偿还债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应从独立学院上缴的管理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效率,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同时,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风险监控体系,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将工作重心放到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来,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只注重外延扩张的现象。

  

  四、强化各项保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湖北省地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武汉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和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加强对全省高校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化债的日常工作。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负责核定“十一五”末和“十二五”各高校学生规模和基本建设规划;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省财政、教育、发改、建设等部门会同有关市州政府研究制定老校区置换方案。省财政部门负责地方高校化债资金的筹措,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高校化债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励资金的测算分配。

  

  (三)层层落实责任。高校化债工作正式启动后,省地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与各高校主管部门及市、州政府签订《湖北省地方高校化解银行贷款余额任务责任书》,各高校主管部门及市、州政府再与所属高校签订化债责任书。相关高校必须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编制化解债务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偿还计划,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201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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