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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5.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准确地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公开方式

  

  (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未建网站的乡镇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网页,用于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凡是可公开的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二)利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公开。印发《服务指南》,公开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等信息。设置咨询服务台,向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受理依申请公开。

  

  (三)利用政务公开栏公开。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宣传板,实行静态公开与动态公开。

  

  (四)利用会议公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发布群众关心关注的敏感信息,并广泛听取群众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开。主要用于公布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需要让群众周知且时效性较强的事宜。

  (六)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间

  

  (一)长期公开的事项。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各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行政权力、服务承诺、法规规章等信息要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的事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许可)结果、行政执罚结果、政府集中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信息要按月公开。乡镇财政收支、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等要按季度公开。上述信息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信息生成随时予以公开。

  

  (三)随时公开的事项。各行政机关的政务活动,政府文件及部门文件,政府重大决策,人事变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各种工程项目和经济实体招投标等信息,要随时予以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收集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应当公开的内容,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本部门保密机构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把握不准或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三)对外发布。经保密审查后,该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建立档案。以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为独立建档单位,对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都要归档立卷。

  

  五、公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一把手”作为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政务公开专门(或合署)工作机构,乡镇指定专人负责。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监督考核、社会评议和发布协调制度,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其他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

  

  (三)实行目标管理。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原则上百分制的考核分值不低于3分。开展检查考评活动,每年对下级政府及各部门考评至少1次,将考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社会评议。定期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群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原则上百分制的考评体系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10分。建立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队伍,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农垦系统基层单位和森工系统基层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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