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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工信交通[2011]64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文件的通知

  (云工信交通〔2011〕644号)


  

  各州市工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评选的重要意义

  本次评选活动是在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1〕11号文件精神,推进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是对近年来我省物流行业发展成就的充分肯定,是对广大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巨大鞭策和鼓励。通过开展评选,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物流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切实加快云南桥头堡建设步伐。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评选活动的深远影响,高度重视、扎实认真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切实加强评选的组织领导

  本次评选活动的层次高、政策性强、名额有限,相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十分关注。为此,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进行评选和推荐。我省已成立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具体领导和组织全省的评选推荐工作。各州市及有关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要由物流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精心组织,细致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推荐,评选推荐的重点要面向基层。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和条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执行。其中,被评定为省部级物流企业试点示范,且积极支持我省物流业发展,对全省物流行业推进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拟评定为先进集体的企业,需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拟评定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个人,需为2007年11月30日以来从事物流行业工作的人员。已经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四、推荐要求

  评选推荐活动要本着好中选优,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的原则,把真正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

  (一)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州市和有关企业进行分配。每个州市、企业可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候选人各1个(名),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等物流业较发达地区酌情增加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见附件2)。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从中综合评审出1个先进集体、5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上报。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范围、条件和省里下达的名额进行推荐,并适当控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条件、方法和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规定办理。拟推荐上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通知》中相关征求意见表的要求,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进行公示。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分配我省名额评选确定,并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后,在全省进行公示,然后填写推荐审批表正式上报(审批表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附件3、4)。

  (四)各州市和有关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审批表必须用a4纸打印(审批表可到中国物流与采购网http://www.cflp.org.cn下载),并将推荐材料一式5份(含电子版)于8月25日前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通知》已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ynetc.gov.cn)中进行公布,评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何群毅 李锦华,电话(兼传真):0871-3513190,电子邮箱:lijinhua0622@163.com,联系地址: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信委交通与物流处,邮编: 650011。

  

  附件:

  1.云南省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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