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建通[201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做好高温及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落实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各施工企业要健全完善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抓紧做好应急救援的动员和准备工作。

  

  (二)对已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要进行一次组织演练并予以完善和补充,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加强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及时掌握所属工地情况,特别要加强台风暴雨期间值班工作,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值班的职责。

  

  五、落实专项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一)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检查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加强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部和对重点、重大、沿街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复查。

  

  (二)各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切实履行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要认真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做好高温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高温和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期间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对安全工作滞后、基础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规模较大、施工难度高和社会关注较多的工程项目,要作为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