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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设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建设发〔2011〕17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材料的初审工作。严格按照附件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材料的要求清点材料,保证材料内容齐全、排列有序、装订规范。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验,特别是对企业股东、办公场所、社保关系、营业税发票、人员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以及企业业绩等材料要进行重点核验。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从今年9月1日起,对申报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我厅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期限不计入我厅初审时限内。

  三、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包括乙级暂定期)资质的企业,审核工作和资质申报材料要求参照(建办标〔2011〕29号)文件执行。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并出具由部门及核查人员盖章签字的核查报告,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四、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监管,重视对企业和人员的举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依法处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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