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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建协字[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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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二)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邀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邀请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论证会之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按要求填写《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意见书》并签名,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组长;

  

  (五)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组长负责撰写专家论证意见书,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结论,专家组全部成员在意见书上签名。

  

  第十条  专家资格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建筑业协会(已退休人员直接报送),并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对专家资格评审并公示。

  

  (三)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在网站上公布专家库名单,协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每次论证后,由施工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各专家的个人书面意见复印件送协会存档。

  

  第十二条  市建筑业协会将根据专家历次论证质量等情况不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市住建局同意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的;

  

  (三)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错漏的;

  

  (四)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邀请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五)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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